因被告人是聾啞人,庭審時,被告與翻譯通過手語進行交流 攝影/本報記者 汪震龍
  本報訊(記者 李鐵柱)在機場、車站,一些手持“愛心捐助卡”的聾啞人士,通過賣小飾品以“獻愛心”的方式向行人乞討——這樣的情況很多人都不陌生,但大多數人不知道的是,這些乞討的聾啞人也許是有組織的。昨天,朝陽區人民法院分別在上午和下午集中審理兩起組織殘疾人乞討案。王某、於某、張某3名自身即為聽力障礙的殘疾被告人被控採取脅迫、毆打、體罰等手段組織多名聾啞人在京乞討,涉嫌組織殘疾人乞討罪。
  以獻愛心為由 脅迫殘疾人乞討
  昨天在朝陽法院受審的3人,王某、於某於2013年9月24日被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張某是另一團夥的頭目,於2013年9月底被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之後被公安分局逮捕。
  檢方指控,王某自2012年至2013年9月間,先後籠絡於某及鄧某(另案處理)等殘疾人,以毆打、體罰、威脅等方式組織柴某、楊某、崔某等多名聾啞殘疾人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航站樓內等地乞討,從中牟取非法利益,後被控制歸案。
  2011年8月至2013年9月,張某採取脅迫手段,組織賈某等人以“向聾啞人愛心捐款”為由乞討,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否認打人 堅稱獻愛心
  昨天上午9點30分,王某和於某的辯護律師及家屬走入了法庭,由於被告人均為聽力、言語障礙人士,因此法院特別安排手語翻譯參與全程庭審。因為沒有辦法跟法庭人員進行直接溝通,庭審中的每一個環節和法官、公訴人、辯護人以及被告人的每一句話都要通過手語翻譯傳達,因此庭審程序異常緩慢。
  王某通過手語表示,自己並未打人,只是組織了愛心公益,而不是犯罪。至於殘疾人乞討來的錢,他否認都揣進了自己的腰包,而是都給一名叫“小鄧”的人了。王某稱,在2012年4月下旬認識了於某,之前販賣一些小飾品贏利得到了 9000元,而自己在首都機場獻愛心所得的款項均用於一家由自己創辦的演藝公司的費用。
  於某也否認自己打人,她說平時交往只是朋友關係聚在一起,沒有強迫任何人,認識就自願在一起。
  本案的被害人證言顯示,他們分別是在近幾年通過網絡聊天認識的王某,對方邀請自己來北京工作,到了後則被組織乞討,有的人還被王某邀請監督別人乞討。他們住在於某租的房子里,乞討上來的錢上交,有時候能交上千、上萬,甚至一個月有十萬元收入,而他們則每人每天只有二三十元的飯費,分散出去到醫院、機場、車站等地乞討。
  但對於這些人的說法,王某和於某均表示不屬實。
  頭目獲利百萬 出行坐頭等艙
  根據王某及部分被害乞丐的供述,在王某的團夥中,一部分聾啞人是他們通過朋友介紹來的,一部分是通過聾啞人交流的QQ群,他們以幫助聾啞人找工作為名將他們從老家接來北京。當這些聾啞人來到北京後他們才知道,所謂的工作就是乞討,無論是否願意,他們都必須將自己的證件交出來。
  為了管理招募來的聾啞人,王某等人在北京承租了兩間房屋,每間房屋裡指定負責人,由負責人管理手下的乞討者,每天收取乞討者的乞討所得。王某從批發市場買來“愛心”鑰匙鏈,並偽造殘疾人證件,他讓這些殘疾人打著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的旗號在機場等地討要捐款,捐款者會被要求留下自己的姓名和捐款數額,同時會獲得一個鑰匙鏈作為禮物。2013年9月底,警方破獲王某團夥時,在王某租賃的房屋內發現了大量聾啞人的身份證、殘疾人證、偽造的殘疾人證件以及大量現金。
  在張某的團夥中,張某隻負責管理、收錢和安排每天的任務。張某會根據每個乞丐的“能力”,給他們分別制定“指標”。能力強的每天交1000元,能力中等的每天交400元至800元,能力差的也要每天交300元左右。如果誰哪天不能按照標準交夠錢,會遭到打罵,也沒有飯吃。按照這種方法,在近一年的時間里,張某通過這種手段聚斂100餘萬元非法所得,而他平時不會到乞討現場,坐飛機也都是頭等艙出行。
  相關罪名
  組織殘疾人乞討罪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條增設的新罪名,該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個罪名不需要造成乞討人人身傷害或其他嚴重後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就應當立案予以追究。需要註意的是,單純的乞討行為並不是犯罪,本罪只處罰組織者,也就是在乞討團體中起組織、策劃、指揮、領導作用的人。
  除了刑法,對於乞討,《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是行政執法中的常用依據。該條規定:“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但實踐中,行政處罰拘留或處以罰金的方式並未能徹底消除這類行為,因為某個地方抓得緊,乞丐團夥會轉移到另一個管理較“松”的地區。  (原標題:組織殘疾人乞討 丐幫頭目受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w48mwgbm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